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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第一百一十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拟投资入股的出资人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一)财务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的规定;(二)金融租赁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六)代他人持有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七)其他对汽车金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对于2018年总体的房地产市场的形势,在发布会后举行的房地产高峰论坛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倪鹏飞称,当前一是要妥善管理预期,包括推出一些重大政策或重大制度,都要在市场提前消化,使不确定的预期得以适应。二是要持续保持调控政策的人性化和机制化,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有些韧性,并且维持政策的持续性,建立更敏感、更灵活的机制。此外,在租售并举的框架下,在土地和金融税收等方面大胆改革。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节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设立第九十一条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境外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具备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二)拟设境外子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位不少于10家,且前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等值于100亿元人民币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成员单位不足10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等值于150亿元人民币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中资商业银行设立专营机构的分支机构,参照中资商业银行设立相应分支机构的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实施。第三十一条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提足准备金后具有营运资金拨付能力;